7月3日,深圳市住建局网站连发四项管理办法,均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共有产权房


(相关资料图)

房价按市价50%确定

封闭流转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为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需要哪些条件呢?具体来看,包括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在价格和配售面价方面,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面积标准方面,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左右。

在转让条件方面,共有产权采用封闭流转的方式,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另外共有产权住房还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一)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政策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

审核家庭财产状况

租金最低为市价3%

配租方式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

其中,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等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申请条件还提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要求。

而在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0%确定,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3%确定。

保障性租赁房

政府配租租金为市场价60%

社会主体出租租金不高于市场价90%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是在本市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

政府组织配租的市场参考租金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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